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沈孟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沈孟淇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裕昇、大學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大學眼科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