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子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號聲 請 人 黃子秦 代 理 人 張惇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宗霖(即大日馬業)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