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筠營造有限公司、沈豪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富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豪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滿、黃雅娟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