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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律師

朱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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