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明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訴訟代理人 吳英志律師 朱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