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75號
- 原告
- 一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弘
- 訴訟代理人
- 吳英志律師
朱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