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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獻文即郭梓相、涂榆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零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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