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鼎惟實業有限公司、張素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鼎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