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沈美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8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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