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東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