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志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福胡椒豬肚雞、陳志明、陳秋萍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