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建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重斌、林梓楦、馳天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歸還淡水宜城罐子6個、龍寶山塔位4個及現金3萬元。經核原告未 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具狀提出被告劉重斌、林梓楦、馳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文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