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天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為
- 原告
- 賴清猛
- 原告
- 前列天福建設有限公司、賴清猛共同
- 被告
- 新竹市東區溪橋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委員會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明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東區溪橋自辦農村社區重劃委員會、許明益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