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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王巍皓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告
陳金男

榮裕商行即陳堃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就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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