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明學、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學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1,717元,應繳裁判費50,99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