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宓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查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非陳文河?並具狀補正
改列其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