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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宓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查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非陳文河?並具狀補正

改列其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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