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鄒宓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宓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原告並應查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非陳文河?並具狀補正 改列其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