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黃政勇
- 原告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何婉菁律師 林輝武 徐惠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貳佰捌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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