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邦孝、黃薇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邦孝 被 告 黃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