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號
- 原告
- 植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邦孝
- 被告
- 黃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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