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王凱平
- 當事人澄水硯社區管理委員會、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澄水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政皓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被 告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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