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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陳美惠
被告
聖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俊鳴
被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聖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1,804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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