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陳怡君
陳君達
林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軒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陸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92號
陳君達
林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軒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陸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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