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九亞重工企業、張淑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九亞重工企業 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32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