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被告
- 九亞重工企業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