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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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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彭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律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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