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趙子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