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許東輝、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許東輝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楊漢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代位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9,9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