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品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曾聲請對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