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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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