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8號
- 原 告
-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彩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