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5號
- 原告
- 汎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祥和
- 被告
- 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7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8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7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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