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胡鈞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胡鈞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范郁軒即鶴野咖啡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