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竹縣政府、楊文科、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森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被 告 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森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29,986元,應繳裁判費110,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3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