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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被告
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森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29,986元,應繳裁判費110,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3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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