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 被告
- 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森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29,986元,應繳裁判費110,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32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