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安、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蘇開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