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 原告
- 李世耀即洛舜吉娜
- 被告
-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淑玲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 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淑玲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 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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