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詩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黃詩婷 黃正宗 黃博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純即一甲子食堂、黃佑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 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房屋 市價,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60,467元(計算式:59,516元×3+93,973元×3=460,467元),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