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黃詩婷

黃正宗

黃博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純即一甲子食堂、黃佑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返還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房屋市價,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60,467元(計算式:59,516元×3+93,973元×3=460,467元),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