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