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娟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白麗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