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王慧玲、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柏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被 告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