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
- 原 告
-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彩鶯
- 被 告
-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397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5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