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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明箴

原 告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鶯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5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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