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銘
- 被告
- 福鈴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江福來
- 被告
- 曾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反還消費借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