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 原 告
- 李忠光
- 訴訟代理人
- 周碧雲律師
- 被 告
- 呂秀美
- 鑫聚點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鑫耀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鍾添錦律師
- 被 告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慶餘
- 訴訟代理人
- 楊凱翔
- 被 告
-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 訴訟代理人
- 連根佑
- 被 告
-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耀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1至173頁)。茲另案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7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1至231頁),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