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 原告
- 即
- 反訴被告
-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東陽
- 被告
- 即
- 反訴原告
-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燕士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慧
劉正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劉正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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