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9號
- 原 告
-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好
- 被 告
- 文玉科技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340元,並已於同年11月15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