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雪飛
- 被告
- 羅秀英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代表人
- 林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
陳憬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即
陳憬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