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雪飛
- 被告
- 羅秀英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代表人
- 林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
陳憬興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