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雪琴、王薇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吳雪琴 訴訟代理人 羅毓津 被 告 王薇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482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自民國106年11月間起因工作相識,原告前於106年12月6 日車禍受有外傷性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之傷害,導致其有中度腦功能衰退、智能障礙之後遺症,造成腦部認知功能減損,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被告明知上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乘原告有上開因智能障礙、腦部認知功能減損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基於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為以下行為: ⒈自107年3月14日前某日起,以協助及教導原告如何提款、償還貸款和卡費為藉口,使原告無法判斷利害得失,而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凱基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提供被告使用。被告取得上 開金融卡後,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50所示時間、地點,自 行或偕同原告,持附表一編號1至50所示金融卡,以將上開 金融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並輸入密碼,致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為有正當提款權限之持卡人,而以此不正方式,接續提領或匯出附表一編號1至50所示帳 戶內款項供己花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39,838元。 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向原告佯稱:可以買黃金換現金,換得之現金可繳納房貸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其所有凱基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刷卡消費,購得附表二所示之金飾後交付予被告,原告因而受有66,545元之損害。 ㈡、被告明知信用卡所載之持卡人名義、卡號及授權碼等資訊,均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使用前揭信用卡資訊完成網路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自原告處取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後,冒用原告之名義,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接續在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網路商店,輸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原告之前開富邦銀行、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安全碼之方式,偽造電磁記錄之準私文書,藉此表示原告同意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信用卡付款之意而行使上開準私文書,致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網路商店陷於錯誤,誤認持卡本人同意網路刷卡消費,並使信用卡銀行陷於錯誤,認係原告親自或授權他人進行網路刷卡消費,而同意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信用卡刷卡付款該等之消費,並分別寄送商品予被告指定之處所或原告之住處,被告以此方式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原告、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之網路商店及銀行管理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正確性,原告因而受有46,644元之損害。 ㈢、原告因被告上開乘機詐欺取財、行使準私文書之不法行為,受有共計621,277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65,524 元,及自107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55,753元,及自107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民卷第13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有明文。原告主張因被告之乘機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事實,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指述綦詳(本卷第13-3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以前述乘機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損害539,838元 、66,545元、46,644元,共計653,027元,是原告部分請求 被告賠償621,277元之損害,即屬有據。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有明文。本件給 付屬侵權行為之債,並無確定期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被告自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即111年2月20日(附民卷第309頁 )方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107年4月13日及同年月2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無據,應以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即111年2月2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方屬適當。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1,2 77元,及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既有理由,其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部分,即無庸再審究,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 條規定,由法院酌量情形命一造負擔訴訟費用,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ATM機號 帳戶名稱 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07年3月14日 14時32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風城店(下稱統一風城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2 107年3月16日 12時32分許 不詳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0元 提款 3 107年3月18日 22時20分許 不詳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00元 提款 4 107年3月23日 1時15分許 不詳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0元 提款 5 107年3月24日 16時58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竹博店(下稱統一竹博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000元 提款 6 107年3月24日 21時57分許 新竹市東區關新路 172、176、178、180號華南銀行竹科分行(華南銀行FC302I04)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7 107年3月24日 21時58分許 華南銀行竹科分行(華南銀行FC302I04)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8 107年3月24日 21時59分許 華南銀行竹科分行(華南銀行FC302I04)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9 107年3月25日 0時40分許 新竹市○○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藍海店(下稱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萬元 匯入許應灝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應灝中小企銀帳戶)內 10 107年3月26日 18時40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關新店(下稱全家新竹關新店)(台新銀行05269)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0元 提款 11 107年3月31日 19時26分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2,000元 提款 12 107年4月1日 21時51分許 華南銀行竹科分行(華南銀行FC302I04)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800元 提款 13 107年4月3日 13時49分許 不詳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0元 提款 14 107年4月3日 17時58分許 新竹市○○○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寶捷店(下稱統一寶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萬8,000元 提款 15 107年4月3日 18時6分許 統一寶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萬元 匯入許應灝中小企銀帳戶內 16 107年4月3日 18時8分許 統一寶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萬4,000元 提款 17 107年4月12日 11時30分許 新竹市○○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500元 提款 18 107年4月12日 14時17分許 新竹市○○路0段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新竹復中里郵局(中華郵政U00603DA)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9,000元 提款 19 107年4月12日 14時29分許 永豐銀行光華分行(永豐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600元 提款 20 107年4月14日 16時12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竹城店(下稱統一竹城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000元 匯入劉福貴向第一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劉福貴第一銀行帳戶) 21 107年4月17日 13時56分許 統一寶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3萬8,000元 提款 22 107年4月17日 13時55分許 統一寶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000元 提款 23 107年4月17日 16時3分許 不詳 原告向凱基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匯入許應灝中小企銀帳戶內 24 107年4月17日 16時5分許 不詳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7,500元 匯入張玉蘭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玉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25 107年4月18日 12時52分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26 107年4月18日 15時27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27 107年4月18日 15時29分許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28 107年4月18日 15時30分許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29 107年4月18日 15時30分許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30 107年4月18日 15時32分許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31 107年4月19日 13時5分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32 107年4月20日 12時29分許 不詳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33 107年4月20日 13時11分許 不詳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5,000元 匯入劉福貴第一銀行帳戶內 34 107年4月20日 14時37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橫山致豐店(下稱全家橫山致豐店)(台新銀行05249)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35 107年4月20日 14時38分許 全家橫山致豐店(台新銀行05249)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5,000元 提款 36 107年4月21日 11時17分許 不詳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37 107年4月21日 15時33分許 新竹市○○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復全店(下稱統一復全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4,000元 匯入葉誌凱向中華郵政所申設帳號161933號帳戶 38 107年4月22日 14時1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COSTCO新竹店(國泰世華銀行0VFLF)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39 107年4月23日 13時35分許 COSTCO新竹店(兆豐銀行20872)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3,300元 匯入李天麟向第一銀行所申設帳號760號帳戶 40 107年4月23日 13時37分許 COSTCO新竹店(兆豐銀行20872)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680元 匯入黃陳素麗向合作金庫銀行所申設帳號781號帳戶 41 107年4月23日 14時34分許 新竹市○○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竹北店(下稱萊爾富新竹竹北店)(永豐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42 107年4月23日 14時35分許 萊爾富新竹竹北店(永豐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43 107年4月23日 17時43分許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1樓(合作金庫銀行T0170D02)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元 提款 44 107年4月23日17時47分許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店Big City館(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7,500元 匯入張玉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45 107年4月24日 10時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46 107年4月24日 10時3分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3,313元 匯入玉山銀行帳號929320號帳戶內 47 107年4月24日 10時5分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845元 匯入玉山銀行帳號923762號帳戶內 48 107年4月24日 10時5分許 統一藍海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49 107年4月27日 15時34分許 新竹市○○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勝店(下稱統一新勝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2萬元 提款 50 107年4月27日 15時36分許 統一新勝店(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 原告凱基銀行帳戶 1萬4,000元 提款 合計 53萬9838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購得物品 1 107年4月2日下午7時41分許、同日下午8時16分許 新竹市○○路000號大潤發忠孝店內 價值1萬元及2萬3,665元之金飾2筆 2 107年4月13日下午3時51分許 價值3萬2,880元之金飾1筆 合計 6萬6,545元 【附表三】: 編號 交易時間 特約商店 交易品項 交易金額(新臺幣) 信用卡 1 107年4月13日 13時15分許 非常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Verybuy購物網站 女包3個 2,798元 原告向富邦銀行所申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2 107年4月13日 19時1分許 女衣5件 2,604元 3 107年4月13日 19時15分許 女鞋1雙、女褲1條 1,543元 4 107年4月13日 19時33分許 女鞋2雙 2,041元 5 107年4月13日 21時35分許 童鞋1雙、童裝1件 785元 6 107年3月14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手鍊1個 3萬2,613元 原告向中信銀行所申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7 107年3月15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開運黃金尾戒1個 4,260元 合計 4萬6,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