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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林均衡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被告
林惠珍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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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告
林育宏
被告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然未載明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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