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林均衡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被告
- 林惠珍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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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豪
- 被告
- 林育宏
- 被告
- 前列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然未載明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