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均衡、林惠珍、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吳建豪、林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林均衡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被 告 林惠珍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 告 林育宏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然未載明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本件變更追加後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