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均衡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惠珍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豪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育宏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人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