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林麗玉
- 原告林均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均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育宏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人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6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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