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林麗玉
- 原告林均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均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項第15行關於「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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