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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麗玉

上訴人即

原告
林均衡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惠珍
被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項第15行關於「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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