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均衡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惠珍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豪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項第15行關於「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