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麗玉

上訴人即

原告
林均衡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惠珍
被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114年2月18日合法送達裁定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