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賴興之
- 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素媚 上列上訴人因112年度訴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9,1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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