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興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洪素媚
上列上訴人因112年度訴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9,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