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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 被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素媚 上列上訴人因112年度訴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9,1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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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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