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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

上 訴 人即

被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洪素媚

上列上訴人因112年度訴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9,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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