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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 被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素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4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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