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賴興之
- 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素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4年4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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