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即、蔡秉昂、尊德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秉昂 被上訴人即 尊德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