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蔡秉昂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尊德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