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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鄭政宗

上訴人
原告
蔡秉昂
原告
被上訴人即 尊德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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